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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一公司举报公安,11名员工“喜提”罪犯:伤情鉴定被指炮制
来源:网易      时间:2023-10-12      点击:

撰文 | 巫英蛟 刘虎

最高人民法院于8月16日公布的一份调研报告指出:寻衅滋事罪近年来有被泛化适用的倾向,在刑法的四百多个罪名中,寻衅滋事罪在2019年占比已突破5%,且在全部刑事案件中的占比一直呈现递增趋势。报告建议要加大对寻衅滋事犯罪案件的审判指导,以司法文件或典型案例的形式,指引地方法院准确适用法律。

此文一出,立即引发了广泛的社会讨论。财新网称:寻衅滋事罪实践中多被拔高滥用,损害民众权益,学者律师等法律界人士持续呼吁取消该罪名。就在讨论余波未平之际,广西南宁中院即将审理一起罕见的寻衅滋事、窝藏案。广西淼佳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淼佳公司”)9名员工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判刑,另两名则因“窝藏”寻衅滋事人员被判刑。

“该案是所谓受害人上门故意挑衅的结果。”淼佳公司负责人称,整个短暂冲突过程并无人身伤害,关键性的病历和鉴定意见涉嫌造假。“公安违法办案,一审判决颠倒黑白!”

案发地南宁“星光菜市”。巫英蛟 摄

01

上门滋事的“受害者”

淼佳公司成立于2020年,是南宁市一家以从事房地产业为主的企业,其投资建设了“星光时代城”项目。2021年初因运营需要,淼佳公司与黄雄伟、冯善毅及广西友硕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友硕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雄伟)签订合同。

合同主要约定:甲方淼佳公司将“星光菜市”整体作价3200万元转让给乙方黄雄伟、冯善毅及友硕公司,乙方需在9个月内付清。甲方每周至少收取乙方回款125万元以上,不够部分由乙方自筹资金补够,三个月内乙方必须回笼1376万元以上。如乙方不能按约履行,则甲方有权收回物业。

2022年初,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友硕公司与淼佳公司逐渐产生矛盾。

“友硕公司至今还有670万元没有按约回笼给我们公司,而且黄雄伟将私自收取商户的款项530万放进自己兜里,也就是说他总共欠我们1300万。”淼佳公司财务负责人邹×雨说,“就连水电费都一直没交,我们为其垫付了30万,加装电梯也是我们垫付的。按约定,整体转让后这些本不该由我们承担。”

邹×雨说,从2022年5月起,黄雄伟开始作出一些“出格”的行为,“他不但违约,还故意安排人来我司滋事、恐吓,以此逃避责任。”

例如,用车堵住停车场出入口、安排人拆除菜市场监控、贴上“老邹吃我卵毛”的侮辱性纸条、到招商部诅咒邹×雨的父亲、淼佳公司实控人。“友硕公司以黄雄伟为首,雇佣无业游民李异峰带队,召集无业人员杨海波、李广观、梁浩林长期租房盘踞案发地点,四人经常手持凶器甩棍前来滋事。”

停车场出入口被人为堵住。受访者供图

2022年7月19日,杨海波等人突然闯进淼佳公司招商中心,被淼佳公司的保安制止,双方在“星光菜市”铺面招商地点发生争执,场面失控。

一位商铺租户证明是黄雄伟一方先挑事:“很结巴那个说,‘操你大爷的,走,打’,然后就到办公室那里拿棍子,你一个,我一个,就‘走’、‘冲’。”

“事发当天,友硕公司的老板黄雄伟安排人用二台手机偷偷放在适当位置,钓鱼引诱、激怒我们的保安去打黄雄伟。录完视频剪辑后马上发至抖音。”邹×雨说,黄雄伟就以此视频向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报警。警察到场后,黄雄伟一方的人员当着警察的面大声说:“故意要你们上当的。”

事发当天,淼佳公司的3名保安人员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次日,黄雄伟一方的李异峰打开淼佳公司招商部的玻璃大门后,突然从身后拿出一把约20厘米长的刀快步冲向前台,几名女员工吓得连忙后退。

这时,李异峰又伸出拿着水果的手说:“吃苹果吗?”

李异峰持刀奔向前台工作人员。受访者提供

02

举报公安拉偏架后事态复杂化

淼佳公司对警方的做法深感不公,其法律顾问以淼佳公司名义向广西自治区公安厅举报了江南警局:“……受害人为维护企业形象忍气吞声,反遭到黄雄伟等人的报复陷害。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滥用职权、拉偏架,无视黄雄伟等人主动上门到受害人的合法经营场所挑起事端、受害人是完全出于正当防卫、制止不法侵害等事实,违法立案,违法将3名保安人员以涉嫌寻衅滋事罪采取强制措施。”

淼佳公司负责人称,这一举报行为遭到了江南分局的报复。

“每天几十名警察不分昼夜到淼佳公司抓人,闯入财务室、办公、宿舍等区域,将所有监控设备收缴,至今未开任何凭证。”淼佳公司负责人称,除最初三名保安外,又有8名员工陆续遭到抓捕。“员工抓的被抓、躲的躲、跑的跑,整个公司笼罩在恐怖之中,几尽瘫痪,我们上亿资产的企业连一个值班的人都没有。”

淼佳公司财务邹×雨也在被捕之列。

“我被带去派出所后,几名警察轮番对我做思想工作,要我认罪。威胁我说不招供就去找我正在住院的父亲。他说你信不信,把你全家老少全公司的人都带过来审问。他们还说只要态度好,到时候可以缓刑6个月,可能都不用进去……就这样轮番被他们洗脑,最后绷不住了,违心配合了他们。”

办案机关江南公安分局。巫英蛟 摄

邹×雨在其被关押近一个月后,有办案人来看守所做笔录时,邹×雨当场翻供并要求办案人记下。

“做完笔录第二天就送来了逮捕令,并附了一份笔录,但内容跟我说的完全不一样。”邹×雨说,“我从17岁起就一直在国外读书,大学毕业才回国,完全没想到警察是这样办案。”

03

鉴定报告争议

江南区检察院对该案审查完毕后,将同一案件拆分成两个。11名被告人被分成两组(一组8人,另一组3人),分别于2022年12月14日、26日向江南区法院提起公诉。

其中一案的《起诉书》称:

“2022年7月19日14时许,淼佳公司保安队长欧永峰指使彭勇辉(另案处理)驾驶车辆搭载被告人李伟涛、陆庆国、苏健辉、蒋志强前往友硕公司位于星光菜市招商处的办公点殴打被害人黄雄伟,之后欧永峰指使彭勇辉驾车搭载李伟涛、陆庆国、苏健辉、蒋志强离开现场。

“被害人李广观、梁浩林、杨海波因黄雄伟被打遂持棍棒前往淼佳公司,李忠与段富华、段祥、 段艳华(后三人已起诉)持棍棒、铁铲在欧永峰指使下追打被害人李广观、梁浩林、杨海波……经鉴定,黄雄伟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杨海波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公诉方认定欧永峰等9名保安涉嫌寻衅滋事,邹×雨、汪×燕则以窝藏罪被起诉。公诉方称:邹×雨明知欧永峰等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仍在案发后指使汪×燕将欧永峰等人送往崇左市逃匿……欧永峰等人回到南宁市后,邹×雨将欧永峰、李忠、彭勇辉安排在南宁市江南区星光大道66-39号6楼藏匿。

一审辩护律师认为,本案的案发过程、对方寻衅的过程完全可以通过天眼及公共监控等记录侦查清楚。

“本案发生事出有因,系因黄雄伟一方合同违约,遂以暴力威胁、妨碍、扰乱淼佳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才导致淼佳公司采取反制措施,可以说矛盾系由黄雄伟一方故意引发,或者黄雄伟一方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其明显才是破坏公共秩序和社会秩序的一方。”

邹×雨、汪×燕的帮助行为本身情节较轻,且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汪冬燕陈述,其参与了在事后接送部分涉案人员离开南宁,并在公安机关询问时隐瞒了这一情况。“汪冬燕的行为虽涉嫌包庇,但其仅是帮助部分涉案人员,且帮助作用有限,也未造成严重后果。66-39号6楼属公司保安宿舍,正当居住,非藏匿。”

被定性为“藏匿地点”的员工宿舍。巫英蛟 摄

江南区法院并未采纳辩护人意见,2023年6月,欧永峰等9人以寻衅滋事罪被判一年八个月等刑期,邹×雨、汪×燕以窝藏罪被判十个月、八个月刑期。

淼佳公司一方不服判决,上诉至南宁中院,称一审判决存在重大问题。欧永峰、李忠、邹×雨等家属称:“公安为定罪,涉嫌出具虚假鉴定结论。”

黄雄伟2022年7月19日伤后即到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就诊,当时医师检查发现:右肩部、四肢多处挫擦伤,右肩锁关节压痛较明显,右肩上举受限。放射科DR检查报告为:右肩锁关节对位欠佳,锁骨肩峰端略上抬。

“医院并没有诊断右肩锁关节脱位或半脱位,其后也没有医院诊疗记录,说明损伤轻微,不需要行固定制动、手法复位和手术复位。案发半个月后,江南公安分局物证鉴定室法医鉴定人进行检查时,也仅记录:右肩部疼痛,肩关节活动未见明显异常。阅片显示:右肩锁关节半脱位征。”

被告人一方表示,“右肩部疼痛是黄雄伟的主观陈述,而法医检查的‘肩关节活动未见明显异常’是鉴定人的客观检查结果,即黄雄伟没有肩部肿胀疼痛、功能障碍、方肩畸形、搭肩试验阳性等肩锁关节脱位应当出现的临床症状和体征。”

家属们认为,对于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的影像片,法医鉴定人读出了“右肩锁关节半脱位征”,与放射科专业医师的诊断明显不同,缺乏临床体征和客观检查依据,带有主观随意性。“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黄雄伟的损伤程度依法根本就不构成轻伤二级,杨海波也不构成轻伤一级。”

杨海波伤后即到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就诊,医师记录:伤后无昏迷,能回忆受伤经过。无伤口流血,无呕吐,无呼吸困难,无肢体麻木及抽搐,无大小便失禁等不适。体格检查:神志清楚,自主睁眼,对答切题,查体合作,GCS评分15分。双瞳孔等大等圆,对光反射灵敏,无耳、鼻漏。没有颅脑损伤、硬膜下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的症状和体征,没有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应当出现的脑膜刺激症。

同时,对杨海波进行的头颅CT、MR检查均发现了“透明隔囊肿”。“透明隔囊肿是颅脑先天发育异常的一种类型,并非此次冲突造成。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杨海波的伤情程度应为轻微伤。”

“更加荒谬的是,鉴定人拍摄被鉴定人伤情照片时故意用标尺覆盖所谓的伤口,导致完全无法看出被害人伤情状况,其做法涉嫌夸大、甚至凭空伪造被鉴定人伤情。”

司法鉴定人被指拍摄被鉴定人伤情照片时用标尺覆盖伤口。受访者提供

因不服该伤情鉴定报告,淼佳公司一方于2023年8月委托北京云智科鉴咨询服务中心对两份涉案鉴定报告进行了法医学书证审查。

出版了《人身伤残鉴定与赔偿指南》《最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条文解释与适用指南》《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与赔偿》《医疗事故伤残鉴定与赔偿》等司法鉴定实务类著作90余部的最高检科学技术研究所主任法医师庄洪胜,与曾参与“湖南黄静死亡案”、“黑龙江代义死亡案”、“福建念斌投毒案”等大案论证的法医学专家胡志强一致认为:被审查人黄雄伟的损伤程度不构成轻伤二级;被审查人杨海波的损伤程度不构成轻伤一级。

04

“从头至尾没有同庭受审”

邹×雨认为:除了实体问题外,一审审判长陶君婵玩忽职守,视程序如儿戏,庭审走过场。

她表示,本案属涉嫌共同犯罪,但整个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欧、李、陆、邹4人参加了2023年2月22日、2023年4月3日两次庭审;被告人蒋、苏只参加了2023年4月3日一次庭审;被告人汪、李伟涛只参加了2023年4月19日一次庭审。而公告的2023年2月23日庭审则根本没有进行。

“陶君婵法官对此的解释是:因被告人分别关押在不同看守所,所以分别审理。这一理由没有任何法律根据,也不属于刑诉法所规定的分案审理。同一个案件分别审理、合并判决等于完全剥夺了被告人的辩护权。”邹×雨称,特别是邹×雨和汪×燕均涉嫌窝藏罪的共同犯罪,而汪冬燕的证言对邹×雨非常不利,需要质证。

“2023年8月8日,二审承办人曾法官在南宁中院提审邹×雨,还特地就汪冬燕与邹×雨之间是否存在矛盾、为何汪的证言不利于邹等问题问过邹×雨。邹×雨对此明确答复两人不存在矛盾,不知道为何汪死咬邹。这种情况本应组织当庭对质。但由于一审法院的违法操作,两人竟然从头至尾没有同庭受审,邹×雨也就彻底失去了与汪当庭对质的机会。”

邹×雨说,陶君婵法官在一审庭审中,没有组织对证据进行任何有效的举证质证。例如,一审判决书载明监控录像、同步讯问录像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作为定案根据。但庭审记录显示,一审庭审根本没有举证质证同录和监控录像。视频资料冲突时间极短,跟黄雄伟只有轻微肢体冲突,跟杨海波根本没有肢体冲突。

“一审判决认定杨海波头部、面部受伤、鉴定轻伤一级,但视频显示杨海波头面部无任何受伤痕迹,神态自如,活蹦乱跳。不知一审主审法官是怎么从数十秒的手机视频里看出‘本案寻衅滋事事实案发经过’的。而对于我们提供的证据,陶君婵法官未经质证直接全部否定。实际上,这些证据恰恰可以证明双方的冲突事出有因,被害人有错在先,被告人的行为根本不符合寻求刺激、无事生非的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

除此之外,邹×雨的父亲还称,陶君婵未经公开宣判,制造虚假宣判笔录。例如,邹×雨是在2023年6月21日即一审判决确定的刑期服满释放当日,法官到看守所里直接送达判决书,并制作宣判笔录。

南宁市江南区法院。巫英蛟 摄

“李忠的宣判笔录显示:2023年6月26日合议庭在一审法院宣判了本案,出庭人员包括公诉人和李忠。但李忠在那天根本没有出席在法院宣判的庭审活动,该日他也尚未提出上诉。但笔录上却出现了被告人李忠书写的‘我已上诉’字样,该宣判笔录明显造假。并且,送达回证又记载李忠于2023年6月16日就收到了判决书。种种混乱,只能说明一审法院缺乏最基本的严肃性。”

鉴于此,邹×雨等被告人的家属已对法官陶君婵提起控告。其认为:陶君婵对作为定案依据的关键性的病历和鉴定意见涉嫌造假置之不理。在明知《刑事诉讼法》对相关庭审程序有严格规定的情况下,依然无视相关程序规定,做出诸多程序违法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被告人的辩护权。故,投诉人认为本案一审存在严重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本质上属于无效审判,全案应当发回重审。

同时,办案单位的鉴定人赖鬯燊、粱洪被指“作为资深法医学鉴定人,理应依法依规做出二人不构成轻伤二级、轻伤一级的正确鉴定结论。但二人涉嫌为构陷欧永峰、李忠等人,故意出具虚假鉴定结论。致使欧永峰、李忠、邹×雨等人被错误羁押、错误追诉,其行为已涉嫌伪证罪。”也遭到控告。

南宁中院受理该案的上诉后,将于本月开庭审理。巫英蛟 摄

笔者检索发现,将寻衅滋事作为单一罪名判刑、且被告多达9人的案件在司法中比较少见。

近期,知名法律学者罗翔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称:作为流氓罪的一种延续,寻衅滋事罪不可避免打上了“口袋罪”的烙印。其最大的问题就是模糊,与罪刑法定所要求的明确性原则存在巨大的冲突,罪与非罪的标准模糊不清,往往导致个别司法人员的权力滥用与选择执法,影响了法律所倡导的公平与正义。

“法治一方面要维护社会秩序,另一方面又要防止维护社会秩序的权力异化成社会秩序的破坏力量。如果刑法只强调惩罚犯罪,那么刑法甚至可能沦为个别办案人员的‘想法’。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的历史悲剧就会一而再、再而三地上演。”

9月27日,吉林白城市中级法院亦就引起全国哗然的白城市洮南市瓦房镇振林村18位村民因私搭浮桥寻衅滋事罪一案出具了《再审决定书》,称该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符合再审条件,决定由该院提审。

那么,南宁这起寻衅滋事“窝案”一审判决是否存在问题,存在哪些问题?2023年9月9日,笔者去信询问了南宁中院院长韦武斌。截止本文发布,其未做任何回应。

笔者发稿前获悉,2023年10月18日,该案二审将在南宁中院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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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1 23:10:13